從前同性戀一度被認為是一種精神病。隨著社會的日漸開明,想法的轉變、人權的重視,同性戀者逐漸被社會所接受,遂較能以平等的角度看待,近幾年更是有許多國家使同性戀婚姻合法化。

     我的立場為:同性戀應可以合法結婚

     反對的論點剃除掉許多依個人喜誤而提出的論點(例如:同性戀令人噁心等),整理出最常見的五點見解,並依次提出反駁:

1、同性戀結合無法生育、違法自然法則。

     若是因為同性戀婚姻無法生育而反對的話,那麼現在所謂的「頂客族」又該如何解釋呢?現在男女雙方結婚而不生育的比率節節升高,既然結婚的目的不再是生育後代,那麼沒有後代就已不能構成反對同性戀結婚的理由。

     自然法則是什麼?難道只有男與女的結合是自然的嗎?自古以來不管是中國還是外國都有同性戀的記載,由此可推知同性戀是一直存在而且自然發生的(並沒有人教導使之成為同性戀),既是自然發生的,那為何不可視之為自然法則的一部分?


2、宗教信仰反對同性戀間關係。多認為同性戀行為是罪,是教義所不容。

     宗教上的反對不能規定到整體的法律,例如:伊斯蘭教教規說不能吃豬肉,那難道法律上就得規定大家不准吃嗎?

     台灣憲法第十三條: 宗教信仰自由包含信仰自由、崇拜與傳教之自由。既然人民擁有信仰自由,那麼人民就可以自由選擇要不要信仰此種教義。再者,宗教應是我們心靈的依靠,而不是主宰。當教義有爭議時,難道應盲目遵從嗎?

3、傳統觀念上婚姻即是一男一女,同性戀婚姻合法化即將舊有的傳統,道德觀打破,造成社會動盪。

     傳統觀念的打破一定會造成某種動盪,但是這種動盪不一定是不好的。古時傳統一夫多妻制、男尊女卑,這種傳統打破時造成了動盪,但是難道不好?現在提倡的一對一婚姻以及男女平等都是破而後立的。

     不好的傳統觀念就要改,而不是因為怕改變而否決。


4、把同性戀與亂倫、多婚制和獸交等人所不恥的行為相提並論,咬定若將同性戀正常化就會導致偏差性行為正常化,且會導致愛滋病。因此反對同性戀婚姻合法化。

     會造成這種誤解許多原因是來自媒體的報導。媒體報導此種新聞時,若是同性戀者犯案都會在標題強調是「同性戀」(例如:同志吸毒、同志轟趴等等),但是卻從未看過「異性戀吸毒」、「異性戀亂倫」,這就是本質上的偏見。使得社會大眾會有錯覺,認為發生這種問題的大多數為同性戀者。事實上,如果去調查同性戀者支持亂倫的比率,一定不會超過異性戀者。

     一項研究報告顯示:因同性間性行為感染愛滋比例為 44%,若異性發生性行為者則達到56%。由此可知同性戀與愛滋並沒有直接關聯,預防方式是正確的性觀念,而不是禁止同性戀。

5、同性戀婚姻合法化會造成社會風俗敗壞,影響國家形象,造成旅遊業衰敗。

     這種論點的說法是站在「大家都認為同性戀是不好的」的立場上,可是若當大家的觀念逐漸改變,大部分的人可以認同同性戀者,那麼即不存在風俗敗壞,影響國家形象等問題。

     古時女子想要改嫁、離婚,就會被眾人撻伐,被說敗壞社會。但是在現今社會中,婚姻自由,離婚、改嫁變成追求幸福的過程。這種大眾觀念上的改變即是同性戀婚姻的合法所要追求的目標之一。

     目前承認同性公民結合的國家有:荷蘭(2001/01/01)、比利時(2003/01/30)、西班牙(2005/07/03)、 加拿大(2005/07/19)、法國(1989)、英國(2005)等等。而2009國際遊客人數,法國及西班牙分別排名一、三,英國排六。由此可知,開放同性戀結婚並不影響旅遊業。



     同性戀者在目前社會環境中還是處於劣勢,大部分人採不特別排斥但也不接受的態度。許多情況下、社會大眾還是視同性戀為異類。

     但其實早在1991年底,美國已有8個州和一些大城市立法承認同性婚和同性戀家庭的權利。甚至在1989年,丹麥就承認了同性婚姻、批准同志情侶擁有『準夫妻』關係。荷蘭則是第一個批准同志婚姻的國家 (2001)。

     近年也陸續有許多國家透露開放同性結婚的意願,顯示眾人的思想正漸漸走向認同,但是目前大環境充斥著壓力及不包容,同性戀者想要一個可以攜手幸福走下去的空間,還需要許多代人的共同努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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